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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介绍: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成员国,位于南半球,国土面积768万平方公里,由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六个州,及北方领土和首都地区两个地区组成。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国家,政府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级。
法律内容:
1、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属英美法系国家。澳大利亚联邦、各州都有立法权,但各州的法律与联邦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适用联邦的法律。澳大利亚的法律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法庭审理房地产案件中,首先要遵循成文法的有关规定,而后在考虑是否已有形成判例可借鉴。在澳大利亚联邦法律层面,处理房地产问题所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普通法》(Common Law)、《衡平法》(Law of Equity)等。由于,房地产管理事务由各州负责,澳大利亚各州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法案,如新南威尔士州的《房地产法》(Real Property Act 1990),维多利亚州的《房地产转让法》 (Transfer of Land Act 1958), 《房地产细分法》(Subdivision Act 1988) ,《房地产销售法》( Sale of Land Act 1962)等。各州颁布的这些房地产的专门法在澳大利亚房地产管理事务及房地产登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登记体制。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事权划分,房地产登记由各州负责。澳大利亚各州政府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量等管理工作。在房地产登记方面,各州设有总登记官负责本州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总登记官由州议会任命。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属州的公务人员。一些州仅设立一个房地产登记办公室,如新南威尔士州,州的房地产登记办公室(NSW Department of Lands)设在悉尼,负责全州的房地产登记工作。登记工作人员约有70人,每年的受理量新增房地产登记约1.2万宗,3.6万件,存量交易约80万件,平均每天受理量为3000件。
目前,澳大利亚尚未形成全国联网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虽然房地产登记属各州的事务,但据介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正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全国联网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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